(2003年3月7日 市政协联谊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慈溪市政协联谊会(以下称政协联谊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慈溪市委员会领导下的联谊团体。
第二条 政协联谊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充分体现大团结、大统一的精神,加强同本市历届政协委员的联系,团结热爱政协和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各界人士,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切磋事宜,为推进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政协联谊会会员应热爱政协工作,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活动,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由本人申请,经本理事会批准,均可参加:
1、 居住在浒山城区的(下同)历届本市政协常务委员,委员会主任,委员中的非中共的知名人士;
2、 在本市的省、宁波市历届政协委员;
3、 长期从事政协和统战工作的退(离)休领导干部。
第四条 会员可享受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 对各项会务工作及本市政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对有关全市的重大事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4、 参加本会组织学习、参观、文体、联谊和社会咨询等活动;
5、 享受本会赠阅的有关报刊和资料;
6、 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为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力。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宜;
3、 对全市大政方针及政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 选举本会理事会领导成员;
5、 修订本会《章程》。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由应届政协领导兼任。聘请历届政协主席和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名誉会长。
理事会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提出,提交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与市政协同步换届。
第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也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讨论本会重大问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正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列入市政协办公室预算项目;接受有关人士的自愿赞助。
第十二条 会员因居住迁离浒山城区的,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活动一年以上,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政协联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