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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慈溪市委员会委办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2012-05-30 阅读: 12048

                
            (2012年3月9日政协第十届慈溪市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本届政协设立委办主任会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办主任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秘书长协调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领导市政协机关工作。
  第四条 委办主任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委办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自身学习,并组织开展委员和机关干部的学习活动。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并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讨论拟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文件。
  (六)决定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委员担任市级党政部门监督员人选。
  (七)调查研究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研究、协调市政协办公室与专门委员会之间需要协作的事宜。
  (九)加强同市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各党派团体的联系与协作。
  (十)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讨论应由委办主任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办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第七条 委办主任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委办主任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
  第九条 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委办主任会议。政协办公室副主任、驻会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视情列席委办主任会议。
  第十条 委办主任会议须作记录,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主席和有关副主席报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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