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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的若干规定
2012-05-30 阅读: 12981

  
                   (2012年3月9日政协第十届慈溪市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密切市政协与各部门、各单位的联系,加强市政协委员监督员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慈溪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并且一般应具备与聘用单位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本届市政协委员,本人愿意,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二、监督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文件精神及有关业务知识。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聘用单位有关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三)参与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或明察暗访,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效能建设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调研及业务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聘任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
  (五)按照聘任单位的规定,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举报和申诉,并向聘任单位反馈意见。
  (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谋私利,不得利用监督员的身份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得参与与监督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七)及时向市政协办公室报送履职情况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监督员的聘任
  (一)聘任单位(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下同)拟聘市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须事先征得市政协办公室同意,不得自行指定。由市政协办公室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工作特点,与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商产生拟聘市政协委员人选,并提交委办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二)市政协办公室在征得拟聘市政协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填写登记表,然后由市政协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聘任单位在接到市政协办公室的正式通知后,行文公布并负责颁发监督员的聘书及相关证件。
  (四)监督员的聘任期限,由聘任单位决定,但不得超过委员任期。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在征得市政协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可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一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经考核不称职的监督员,由市政协办公室与聘任单位协商后及时予以解聘。
  (五)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辞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市政协办公室经与聘任单位协商同意后,由聘任单位书面通知监督员和所在单位。
  四、监督员的管理
  (一)监督员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负责。办公室牵头负责监督员的推荐、考核工作。专门委员会参与监督员的推荐工作,负责与聘任单位和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对监督员进行工作指导,并协助解决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协适时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二)聘任单位要指定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监督员的聘任和联络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组织好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听取意见建议,并有计划地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聘任单位应将监督员履职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协办公室。监督员任期满时,要对其任期内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价,并及时通报市政协办公室和所在单位。
  (三)监督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监督员工作,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监督员参加各类活动,并计入本职工作量。
  (四)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驻在各地的基层站(所),如需聘请市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的,由各镇、街道政协联络委员会确定监督员名单,并将名单报送市政协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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