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政协第十届慈溪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政协慈溪市委员会设置镇(街道)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络委员会)。
第二条 联络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本地区的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开展经常性活动的有效组织形式。联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联络委员会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联络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五条 联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本地区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就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 联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委员实现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所布置的各项任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思想素质。
(二)组织委员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难点和社会热点,开展调查视察活动,通过建议案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委员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提案、信息等渠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四)注重发挥委员的特长和优势,组织开展各类咨询服务和联谊活动,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社会事业。
(五)引导和鼓励委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争做社会的表率。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联络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八条 联络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
第九条 联络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原则上由所在镇、街道的市政协委员组成,人选由秘书长会议(委办主任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每个联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联络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按组建联络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联络委员会应根据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年终应作出工作总结,向主席会议报告。日常工作由联络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联络委员会需要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以联络委员会名义上报的书面建议案、提案,须经联络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联络委员会主任审定,送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办公室或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重大问题,可报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联络委员会文件需要以政协慈溪市委员会或政协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须经联络委员会主任审阅,按政协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联络委员会应加强与所在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联系,主动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
第十五条 联络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活动一次,活动情况,及时向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每次活动应作纪录。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分工联系联络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