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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研究被征用土地农民就业政策的建议——“统筹城乡发展”调研报告之一
2004-10-19 阅读: 1054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市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重点是解决“三农”问题。解决“三农”问题,最紧迫的是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一、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现状
  我市对被征地农民就业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年初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发出了《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做好2004年农业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城乡统筹就业的若干意见》,对做好我市的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农民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深受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据有关部门统计,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991年至2003年,全市累计征用土地面积达7万余亩。这尚不包括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市、镇(街道)、村三级农村公益性事业用地。据有关人员测算,这些未经批准的历年来所有公益性用地在数量上还不少。今后,随着事业的发展,征用土地的数量将会逐年增加。为此,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习惯将发生变化。据我们对浒山街道鸣山村、周巷镇城中村、观海卫镇五里村、庵东镇新东村、崇寿镇富北村和新浦镇新一村的被征用土地的370户农民,且每户现有人均土地不足0.2亩进行抽象调查。这些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就业面临困难,平均就业率为54.3%,其中浒山为76.6%,周巷为63.4%,观海卫为72%,庵东为39.6%,崇寿为28.3%,新浦为53.8%。这些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本身经济并不宽裕,常年以耕作土地为生。近年来,土地被征用后,将土地补偿款用来造房、娶媳妇、嫁女儿。仅有54.3%的人找到了工作岗位,而其他的人则男的偶尔外出做小工,女的在家做家务。长此以往,可能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在座谈会中有不少村干部深表忧虑。
  我们认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从被征地农民就业的自身因素看,一是年龄结构普遍偏大,文化素质全面低下。二是专业技能大量欠缺,单一“力气”很难适应。三是观念更新完全滞后,就业意识尚有不足。
  其次,从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外部环境看,一是各级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缺乏综合性的政策体系。二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受城镇化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三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受外来人口的冲击。
  二、 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策建议
  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面推行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以及慈党[2004]12号文件规定:“此项政策先在浒山街道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的精神加以完善的要求,我们调查后认为,有必要对慈党[2004]12号文件有些内容需要进行不断深化,才能达到或者最大限度地使每个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都能就业,特提出如下建议:
  1、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应坚持的原则。其一,坚持就业市场竞争原则。即市场经济决定劳动就业实行优胜劣汰,有竞争能力的劳动力首先上岗,并可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争能力弱的劳动力被动上岗,受人挑剔,得到的劳动报酬相应较低;无竞争能力的劳动力,随时有下岗的可能,所得到的报酬也比别人低。这是市场竞争原则的必然要求。对此,我市被征地农民应该确立一个就业竞争观念。其二,坚持资源配置调控就业市场原则。所谓资源,就是主要指人和土地资源。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下,农民与土地,两者合二为一,不可分离。现在,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出路在哪里?我们认为,应根据企业单位所征用的土地资源数量,由政府制订政策调控就业市场,努力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有比较宽松的就业环境。其三,坚持城乡就业统筹管理原则。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与城市居民就业一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一并提出规划意见和组织实施。
  2、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基本思路。一是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界定。通过政府行为征用承包地,其整户所剩下的土地面积不足人均0.2亩的现有农民。政府行为包括市、镇(街道)、村三级向农民征用的承包土地(不包括农民私下调剂土地)。唯一确定农民身份的是具有土地生产资料。农民完全依赖于土地生存,一旦失去了土地,就不再成为真正意义的农民。但目前我市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看法不一,在具体工作操作中,凡被征用的土地,且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认可,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农民,即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除此之外的土地征用,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过相关手续的公益事业用地,市有关部门不予认可为被征用的土地,其农民即不为被征用土地农民。我们认为,对农民来讲,首先已经失去了土地,其次土地征用时都是政府行为,由市、镇(街道)、村出面征用,至于对征用的土地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属于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或政府部门之间的事,需要内部总结研究,进一步规范制度,落实责任。我们建议将这些由政府行为征用的土地,其农民应该成为被征用土地农民。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全面贯彻慈党[2004]12号文件过程中,对以下三类就业对象统一纳入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并统一印制证书,一律实行持证上岗,纳入信息化管理网络,但在有关就业政策上要有所区别。第一类为被征地农民。这类人员已失去土地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各级政府在政策上应逐步与城镇下岗职工就业待遇接轨。第二类为农村富裕劳动力。这类人员还享有或部分享有土地承包使用权,他们对我市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资源作出过历史性贡献。因此,各级政府在就业上应予政策优惠。第三类为外来打工者。这类人员未对我市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资源作出过历史性贡献,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允许。二是调控土地资源配置,承担一定的就业义务。企业征用土地承担相应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设想,按照我市规定的三个不同区块、三个不同征地价格的要求,确定征用土地面积与承担相应就业义务挂钩,使被征地农民持证,在市域范围内流动上岗。目前,最为紧逼的是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就是要解决他们的劳动就业问题。我们认为,我市经济发展迅猛,劳动就业潜力巨大,大量的外来人员来我市“淘金”,是就业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大量的外来人员涌入,一方面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提供了人力资源;另一方面为我们增加了各种资源消耗的压力,各种社会公共事务、财政支出逐年增多。而我们许多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本地人却无就业之路。面对这一严峻的事实,我们有必要对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尽可能要让被征地农民优先就业。作为企业来讲,必须承担一定的就业义务。政府应研究制订支持鼓励企业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的优惠政策,调控劳动就业市场,实行动态管理。

(已作部分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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