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决农民住房困难的几点建议
2008-02-26 阅读: 1306
切实解决农民住房困难的几点建议
市政协长河镇联络委员会
衣食住行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农民温饱问题解决后,改善住房条件已经成为他们最为关心的大事。近年来,我市绝大多数农民的居住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各种原因,农村中还存有为数不少的住房困难户。05年7月,市政府作出了《关于缓解农民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两年多过去,缓解效果不太明显。切实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
一、农民住房困难成因分析
据对长河镇和周边镇调查分析,我市部分农民住房困难,大致有以下原因所致:
一是因自身经济困难所致。这类困难户多为纯农户,收入渠道单一,农副产品价格低廉,增收困难,没有足够的实力建房。有的因承包地被悉数征收,而建房地基价格不断飚升,易地建房经济上无法承受。还有的因老弱病残,收入只能维持日常开支,孩子求学都要靠学校减免或他人资助,不要说易地新建,原拆原建也有困难。
二是因规划控制所致。近十年来,强调规划先行,城建、土地、水利、交通及旧村改造、园区建设等各类规划纷纷出台,但由于规划控制范围宽泛,建设项目实施缓慢,后续措施大多缺位,有的甚至十余年未启动,致使规划控制区内的一部分农户住房无法改建翻建。长河镇仅因三八江水利规划控制的影响,就有20多户农户,周巷镇因梁周线北延道路规划控制的农户达50余户。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房屋年久失修,有的子女长大要结婚,住房困难户随之增多,很多农民对此意见纷纷。
三是因建房指标短缺所致。近年国家对土地指标控制很严格,政府为了加快地方经济建设社会的发展,往往将有限的土地指标较多地考虑与安排于工业园区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另一方面,部分家庭考虑到建房指标紧张,子女迟早要分开过,便以析产分家为由,争取建房指标,致使住房困难户增多。据了解,全市一年建房指标仅有300亩,分摊到一个镇不过一二十亩左右。照目前农民建房配型面积,一个村每年仅能批准三四户困难户,完全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长河镇05年曾下达过13.9亩建房指标,解决了77户群众建房困难后,06年07年再也没有下过建房指标。
此外,农村戤社户住房困难现象也十分突出。在目前社员建房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即使有建房指标分下来,戤社户也轮不到,而原有的旧房又因邻里房屋前后间距等因素不能翻建。
二、建议
(一)加强督导,落实责任
解决农民住房困难,市政府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工作进展缓慢,主要是对市政办发(2005)92号文件贯彻执行不力。所以,真正要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关键是抓落实。
提高认识抓落实。为政之道,当“乐民之所乐,忧民之所忧”。解决农民住房困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平安慈溪”创建工作的需要,是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需要。农民住房困难问题久拖不决,就会影响干群关系,影响政府信用,影响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强化责任抓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把解决农民住房问题作为一项为民实事工程,统筹兼顾,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真正摆上工作议事日程,象抓重点工程一样,认认真真去抓。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要列出时间表,分时段制定分批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工作目标,层层抓计划完成的进度,形成“人人肩上有担子,事事有人抓落实”,全市上下真抓实干的氛围。
加强督导抓落实。市委市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把“解困”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年终考核内容,按照每年目标任务完成实绩进行奖罚,做得好的要给予奖励,做得不好要进行责任追究。对作风飘浮,工作不作为,群众有意见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用心研究,对症下药
由于造成农民住房困难的原因不同,解决问题应当对症下药。
对规划控制范围过于宽泛而造成农民建房困难的,建议市政府规划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交通道路和骨干河道的规定,逐一对我市各类规划建设项目、控制地段进行调整,时限控制一般不要超过5年,并将规划调整情况通过媒体告之于众。调整后允许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在解冻后的地块上安排建房,经报批同意,可以原拆原建,也可连建农民个人住宅。经调整仍属规划控制区块内的农户,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对拆迁房屋组织评估,明确安置地块,引导拆迁农户尽早安排,尽快搬迁。
对建房指标紧张而造成农民建房困难的,建议市政府国土部门增加和调剂建房指标来解决。新增建房指标,必须先确保各村住房困难户。凡符合建房条件,又有宅基地的住房困难户,建房指标不作控制,可以适当放宽。符合建房条件而自行放弃,并作过书面承诺的,要保证今后不再单独或联户申请建房,可借鉴计生工作做法,给予适当奖励。
对自身经济原因而造成农民建房困难的,建议市政府制订出台优惠政策,建立解困启动基金,完善土地整理激励政策、宅基地退出置换激励政策和旧村改造中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对打算自筹资金建房的困难户,实行减免耕地指标和开垦费、耕占税及镇村配套费建房税费。并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补助。对无力建房的“双困”对象,市政府民政部门要给予经济补助,帮助房屋修葺。也可以镇村为单位,参照市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模式,建造一批“廉租房”,暂时救急过渡。已经旧村改造的村,可将闲置的空旧房屋,由村出面通过收购调剂,出让或出租给无房户、危房户,等有条件时再来重新安排解决。
对农保控制原因而造成农民无地建房的,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对农保地调整。对已被征用承包地50%以上的村,又没有按上级规定留足用于本村农民建房土地的,要允许补留。如农民个人承包地被全部征用的,该农户宅基地应先予落实,各村要作出承诺,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因地制宜,公平运作
要因地制宜。鉴于各镇村农民建房困难户数不一,且农村不少村庄处于分散居住状态,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度还很高,由各村自行建设公寓房难以形成一定规模、配套设施也不可能齐备,不宜千篇一律搞农民公寓。建议由市统一协调,打破村庄界限,在镇域相对集中的几个村由镇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公寓,因地制宜,统筹开发利用,这样既能减轻村级集体压力,又可降低住房困难户入住公寓房的成本。
要严格界定。为防止有的农户以分户方式,将一户变为数户,人为增加住房困难现象的扩散,建议市有关部门统一明确一个分户标准,而不能任由村民自行决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要对新立户加强审核。同时,根据最近宁波市城市困难户享受经济适用房标准人均标准,将农村标准与城市标准统一起来,农民住房困难户标准由人均15平方提高为人均18平方。
要公平运作。在解决住房困难户建房的报批过程中,镇(街道)村要把好“三关”:一要张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住房困难户的建房申请,定期召开社员代表会议组织讨论,并将住房困难户有关申请建房内容在村公示栏内予以张榜公示。二要集体讨论。在村级组织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再由镇(街道)集体审核后上报。三要有关人员到场。土管员和规划员必须做到批前审查到场、批后实地放样到场、建后验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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