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市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的几点建议
2009-02-10 阅读: 568

关于解决我市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的几点建议
市政协胜山镇联络委员会

近几年来,我市坚持“统筹规划、正确引导、改善条件、提高质量、强化服务、规范管理”的发展思路,积极探索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逐步形成了公办、国有民办、个体举办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多元化办学模式。目前,全市已建立23所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12月,在我市就读的义务教育段流动人口子女有38905名,占全市义务教育段在校学生的27%,较好地保障了我市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
一、存在困难与问题
我市的流动人口教育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彻底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面临的一系列实际困难也同样不容回避。主要存在以下困难与问题:
(一)教育资源不足,设施不够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聚的一些镇(街道),目前公办学校接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能力仍然有限,尤其是初中的接纳能力与就学需求之间的矛盾已十分突出,在我市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38905名中,初中生仅3475名,只占有8.9%,大部分仍回原籍读书。从学校办学条件看,个体办的几所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办学条件还普遍较差,办学设施设备(如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等)、食堂卫生等基本条件与其他公办学校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二)办学经费有限,政府资助不足。一些流动人口子女学校除了收取学生缴纳的400元左右的学杂费和少量的政府资助与奖励经费外,很少有其它经济来源,这些经费除了支付教师工资外,只能维持日常办公与教学支出,很难改善自身的硬件设施。而且,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教师办理了“五金”,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应有相应提高,这必然要增加办学成本,而收费上调的空间又相对有限。
(三)教育资源不平衡,局部地区入学矛盾突出。去年以来,一些地区又出现部分学生到了开学而无法入学的现象。特别是外来人口集聚的开发区,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我市开发区目前尚未设立学校,而是采用由原属镇教育托管的办学来解决。而托管的镇由于自身教育资源紧张而无法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
二、对策建议
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是国家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环节。因此,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政府(流入地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济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既是百年大计,也是当务之急。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创设社会公平的政治高度,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筹规划,统筹布局。发改、财政、教育、规划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协调配合。市政府要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教育部门要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高标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范畴,加强教育督导和工作督查。
(二)明确思路,按照不同入学对象推进三类学校有序健康发展。一是要进一步推进公办中小学建设。挖掘公办学校教育资源的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以进一步提高公办学校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比例。这类学校重点解决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并免收借读费,做到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二是推进民办公助学校建设。要总结推广“镇乡主办,教办承办,校长和骨干公派,民校运作,财政补助”的民办公助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办学模式。这类学校重点解决在我市居住满1年以上,5年以下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这类学校政府要给予一定的生均经费等补助。三是适度扶持民办学校。对一些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要给予适当扶持。这类学校重点解决流动性比较大的非常住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这类学校要进行必要的评估,达到评估标准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否则应让其逐步淘汰。
(三)加大力度,建立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是当地政府应尽的责任。对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公办学校,核定教师编制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要一视同仁。对达到督导评估要求的民办和民办公助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分不同项目给予补助:一是对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全年发放12个月工资,每月工资按慈溪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以上发放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按每个教师年发放工资的20%补助学校;二是学校为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交纳社会保险费,学校承担部分给予50%的补助;三是学校购置教学设施设备的,给予30%的配套补助。对食堂卫生条件和学生接送车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由当地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给予解决。对符合省、市政府规定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条件的学生,继续实行免杂费政策。
(四)强化监管,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加强招生管理。要求学校按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规模开展招生,并贯彻划区就近入学的原则,杜绝跨区域招生和超规模招生现象,降低学生车辆接送比例。二是加强收费和财务监管。学校统一收费项目必须纳入物价审批范围,服务性收费项目贯彻自愿原则,并要合理定价,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推广学校财务纳入教育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的做法,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三是加强教学业务指导和督导评估。把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学业务管理纳入当地义务教育管理范围,广泛开展公办学校结对帮扶活动,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师培训给予全额补助,并纳入教育部门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范围,在教师职称评定上一视同仁,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督导评估。四是强化部门监管的合力。教育、公安、卫生、劳动、物价等部门要统筹协调,在流动人口子女暂住登记、疫苗接种、学校收费、学生接送车配备等方面加强监管,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系统,形成健全有序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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