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的建议
市政协逍林镇联络委员会
在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我国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条重要经验。而建立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既是村民自治的有效载体,又是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重要保障,必须长期坚持。
一、现阶段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的现状
村级民主监督是村民通过一定形式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从总体上来说,现阶段村级民主监督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且强制实施的民主监督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又如,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社监会行使的四项职权。这些法定性的监督,具有法制性、强制性、规范性和保障性,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种是法律法规框架下,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且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各地在探索村级民主建设进程中,创造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发布后,村级民主监督的形式呈现多样化。
就逍林镇各村的工作实践看,不少村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一是逍林镇逍路沿村以创建省级民主法治村为载体,坚持“三个做到”,即重大事项做到民主决策,日常事务做到民主管理,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做到民主监督。例如,该村拍卖两幢存量房子时,采取民主议价,即由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民主商议社会价格,再经过张榜公布,进行公开竞标,不但增加了集体收入,而且中标者口服心服。二是桥一村于2004年建立村务议事小组以及相配套的议事制。该村在村务决策过程中,运用了民主听证会、村民议事制、重大事项公决制和法律咨询、可行性论证等多种形式,提高了民主决策的水平,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维护了村民对村务决策的参与权。由于村级民主监督机制健全,切实解决了并村以后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消除了原三个自然村之间的隔阂,达到了既并村又并心的目的和要求。三是振兴村坚持从党内民主抓起,在完善党支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主评议村干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重大事项让党员先讲、先知晓,在抓落实上让党员先行动。
就逍林镇政府层面来看,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了村务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二是完善有关制度。制定了《逍林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了镇会计服务站及其服务站人员和各村经济合作社出纳人员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村干部报酬及费用支出规定。接着又制订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镇村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村级工程管理制度》和《镇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制度》等。三是开展执法监察。建立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立体监督。镇纪委将村级财务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通过执法监察,既强化了镇会计代理站的职能,又规范了村级费用支出。
二、当前村级民主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负面影响
当前,村级民主监督机制在不断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同时,无论从形式到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参政议政积极性不高。农民在价值取向上注重经济效益、物质利益,导致部分村民集体观念弱化,对不涉及个人利益的事漠不关心。相当一部分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高,存在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二)法定性监督组织整体素质偏低,职能作用弱化。村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虽经过社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但成员构成不尽合理,年龄相对偏大,文化程度相对偏低,业务能力相对偏弱。有的村监察委员会成员平时很少活动,有的只是在事后检查,或者在审查村务财务过程中走走过场,个别的因不懂业务,缺乏监督能力。有的村干部根本不把监察委员会当一回事,对应实行监督的村务财务,事前不招呼,事中不通气,事后不通报。
(三)个别村及村干部被监督意识不够,且存在规避监督现象。近年来,在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各地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监督制度。但由于个别村及村干部存在规避监督的思想,导致个别监督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如:村务公开制度,有的村重虚不重实,对村里土地征用、集体资金出借等一些重大事项,应公开的内容不细化甚至不公开,规避监督,使村务公开制度的监督目的失去意义。
(四)村级班子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特别对村级“一把手”的监督更缺乏。村党总支、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亦称三套班子,其中村党总支起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但有的村党总支过于强调集中,忽视其他村干部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存在“一言堂”和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因此,对党总支来说,本身就缺少了一种监督机制。
因村级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
(一)影响党群干部关系。凡是村干部作风不够民主,办事透明度不高的村,党群干群关系相对比较紧张,在选举时得票率不高,有的甚至勉强通过。村班子在开展工作时,号召力不强,得不到广大党员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时甚至受到严重阻力。在处理突发性事情时,一些党员群众竟公开与村干部对峙。
(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据大量事实证明,凡是信访件频繁,甚至出现一些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的村,都是与村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有着密切的关系。个别村干部因平时缺少党员群众的监督,不但在班子内部造成隔阂,而且在党员群众中闹成派性,一定程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影响基层民主进程。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较充分的基层民主自治。而有的村干部平时缺少监督,党员群众当中威信不高,在选举活动时,担心得票率不高,上级组织过多地强调组织意图,导致民主选举成为一种形式。有的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只是走走过场。如个别村村务财务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异议,既不采纳,又不改进,公开与监督成了两张皮。因此,这种民主监督,实际上图有虚名。而且,对广大党员群众来说,尊重民主权利也是一句空话。
(四)影响村级经济发展。有的村干部因为接受监督意识缺乏,在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见方面还做得不够,而是“等、靠、要”,等待上级出台政策,靠支持、要补助混日子。甚至个别村干部无视党员群众的监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致使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影响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的几点建议
为使村级民主监督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调动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以扩大党内监督带动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对社会监督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没有党内民主监督的这种先导作用,整个社会的监督很可能陷入无序化和自由化。而党内民主监督的主体或重点是,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作为最基层的村级党组织,在新形势下如何建立健全党内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我们建议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对村干部的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二是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党总支议事规则,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三是健全村级纪检组织,把党内监督作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党内监督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积极探索村委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法律法规监督手段。村委会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监督,无法真正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只有在法律保障下,才能使村级民主监督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可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监察委员会的做法,健全村务监察组织,完善村务监察制度,明确村务监察组织的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监督方法、监督程序、监督要求等,来保证村委会内部监督有效实施。
(三)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自治性监督机制,努力形成监督合力。有效的监督形式或载体是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保障。凡是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监督、保障广大党员群众民主权利的监督办法,就要积极地加以推广和应用。逍林镇人大为发挥代表作用,自2007年5月开始,在全镇设立了11个代表联系点,规定每月的15日为代表联系点的民情接待日,集中听取民意,关注民生,收集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从实践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改进和推动了政府工作,而且还保护选民的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同时,要加强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工作,强化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民主听证会、民情恳谈会、民主议事制等制度,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使村级民主监督充分体现广泛性和科学性,努力形成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人人接受监督、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全面构建监督结果的运用机制,力求监督取得明显实效。现在村级监督的渠道或制度很多,但真正抓落实的很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从监督到监督,缺少一整套完善的监督结果运用机制。为使村级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一要建立村级民主监督结果评价机制。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对村级民主监督的评议,评议分“好”、“一般”、“较差”、“差”四方面,并作为村廉情预警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个体而言,评议结果应作为是否继续使用村干部的重要依据。二要建立村级民主监督奖励制度。要褒贬明确,奖罚分明。要激励广大党员群众自觉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一些党员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尤其是被村或上级组织已经采纳的,要通过各种形式,予以通报表彰。三要建立村级民主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责任制,对个别村干部因不接受监督,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对个别党员群众,以民主监督为由,故意打击村干部,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