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信息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2007-11-08 阅读: 692
关于做好信息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2004年4月23日 政协慈溪市第八届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协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政协委员搜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积极性,在《关于做好信息工作的实施办法》(市政协办[2003]42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在市政协办[2003]42号文件第16条(1)信息工作先进委员会评选中,将“评选前3名为信息工作先进委员会”调整为“评选前5名为先进委员会,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各1名)、三等奖2名(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各1名)。”
  2、在第16条(3)信息工作先进机关干部评选中,将“秘书科正副科长在完成录用10则基本任务”调整为“秘书科正副科长及从事信息工作的干部在完成录用10则基本任务。

  其他评选条件、奖励办法和记分方法不变。其实施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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