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慈溪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2007-11-08 阅读: 818
政协慈溪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1996年8月22日政协慈溪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0日政协慈溪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发展大桥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收集初审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全会期间的提案审查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慈溪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2、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3、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4、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5、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6、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7、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8、加强与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9、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10、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交流。
  第十条 对于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议、常务会员会通过,并给予表彰;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1、市政协委员和在慈的全国、浙江省、宁波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提出提案;
  2、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3、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4、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我市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2、提案须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3、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内容不够充实的提案,建议提案者加以补充。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或建议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6、属于学术研讨的;
  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9、指名举报的;
  10、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11、其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的提案,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如对办理主体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一周内,与提案委员会联系,由提案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对承办分工上有争议的,提请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确定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慈溪市委有关部门、慈溪市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市级有关人民团体,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1、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要求在收到委员提案后的两个月内办复,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复的,应主动与提案委员会联系,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2、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告主办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4、提案办理复文的具体要求:
  (1)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2)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并告知计划解决的时间;
  (3)提案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一时尚不能解决,准备逐步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和提出准备解决的计划;
  (4)提案所提问题只能作为参考或者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5、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6、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提案委员会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新的建议和要求的,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并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7、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和政协委员提出的重要提案,承办单位的领导应当亲自办理,并经集体研究后作出答复。在书面答复前,还应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8、提案办理复文后,如因情况变化,原答复内容与实际办理结果不相符合时,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由,同时抄告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对提案中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分别由主席会议和主席、副主席根据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可采用市政协、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二条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在督办过程中,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协慈溪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解释。


                 政协慈溪市委员会
                 20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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