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慈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7-11-08 阅读: 700
关于加强慈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政协慈溪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充分发挥常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慈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建设作如下规定:

  1、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努力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技术和法律知识, 学习人民政协、 统一战线有关理论,了解全局,积极参加市政协统一组织的报告、 座谈讨论等学习活动, 并认真准备,积极发言。
  2、常务委员会议必须精心组织,力求实效。 主席会议确定的会议时间和议程,由政协办公室提前一星期向常务委员预报,并尽可能提供与议题有关的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3、凡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协商讨论的议题,均应事先进行调查研究。主席会议和政协有关委员会,应根据全会决定的工作重点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各项议题,组织有关常务委员进行调查研究。
  4、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关心大局,敢于直言, 对本市工作的大政方针、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人事安排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认真进行协商讨论,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积极提出提案,每年至少要拿出一件有一定质量的提案或调研报告。
  5、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 经常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及时反映群众的呼声,并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积极主动地做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各界人士的积极性,促进团结和稳定。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决议,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尽职尽责地履行常务委员会职责,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担任常务委员职务的中共党员要坚持党性原则,发挥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常务委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议的,应通过政协办公室请假。常务委员出席常务委员会议的情况,每年由政协办公室通报一次。在年度内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三次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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