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慈溪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1996年4月2日 政协慈溪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2002年3月1日 政协慈溪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2007年8月9日政协慈溪市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慈溪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以下简称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省、宁波市政协《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慈溪市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政协慈溪市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领导市政协机关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慈溪市委、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并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讨论拟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文件。
(六)决定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委员担任市级党政部门特邀监督员人选。
(七)调查研究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研究、协调市政协办公室与专门委员会之间需要协作的事宜。
(九)加强同市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各党派团体的联系与协作。
(十)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
第九条 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驻会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实职副局级以上干部以及在职驻会原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须作记录,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主席和有关副主席报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