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慈溪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7-12-18 阅读: 79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慈溪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0年5月24日政协慈溪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13日政协慈溪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1996年8月22日政协慈溪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07年 月 日政协慈溪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全国、省和宁波市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市实际,政协慈溪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市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就本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
(一)组织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思想素质。
(二)就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视察活动,通过建议案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委员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提案、信息等渠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四)组织委员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开展各类咨询服务和联谊活动,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社会事业。
(五)引导和鼓励委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争做社会的表率。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
第九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政协慈溪市委员会机关设置提案委员会、经济科技和城建资源环境委员会、教文卫体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委员活动小组。委员活动小组的设立,由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活动,原则上由在城区的市政协委员组成,人选由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按组建专门委员会时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每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的调整,与其它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文卫体和文史资料委员会学习文史组可以邀请一些有代表性或专业特长的其他人士为组成人员,或担任特邀文史通讯员。聘请对象的确定,须经教文卫体和文史资料委员会提出,报主席会议同意。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年终应作出工作总结,向主席会议报告。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研究问题,协调布置工作。
第十六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上报的书面建议案、提案,须经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送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办公室或提案委员会;重大问题,可报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慈溪市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须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阅,按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指导所辖委员活动小组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督促委员活动小组工作计划的实施,为委员活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委员活动小组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作活动记录,年末还应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对口联系、协商制度。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工作。会议应作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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