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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0期(总第152期)
2014-10-13 阅读: 11786

 

 
政协委员反映


10
(总第152期)
 



 慈溪市政协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政协委员反映
     
目 录

1、关于加强城区小餐饮店管理力度的建议
2、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倾倒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城区小餐饮店管理力度的建议

据市政协经济科技和城建资源环境委员会城交环组费洁委员反映,当前,我市城区部分路段的小型餐饮店生意红火,营业时间从白天延续到深夜,其在为广大群众带来“舌尖上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噪音扰民、油烟污染、污水乱排放、垃圾乱倾倒等破坏人居环境的行为,特别在居民区附近从事烧烤、油炸作业和餐具洗涤污水排放较多的餐饮店铺,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成为近年来群众反映和举报投诉的焦点。
目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均较为重视餐饮业的油烟排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又如《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也规定了餐饮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前提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这使得餐饮企业无论大小,如需获得经营资质,首先应通过环境评估。而经调研发现,我市中小餐饮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现象较为普遍,如乌山路、东山路等餐饮店铺相对集中的区域,多数经营户均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餐饮业主自觉环保意识不强。我市餐饮业主除了大中型餐饮企业会按照要求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外,大部分小型餐饮店业主及从业人员由于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忽视甚至不知道须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环境污染重视程度不够,店内油烟处理设施安装不合理,污水排放随意性较强,同时也未采取相应措施来积极防治环境污染。
二是审批手续的前置性要求不全。虽然根据规定,餐饮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须先向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但是,工商部门在对营业面积较小的餐饮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未要求其必须提供相关环评材料,给小餐饮业主造成不办理环评亦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错觉,导致未办环评但持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小餐饮企业越来越多。
三是餐饮店选址前期性规划不足。“餐饮一条街”的形成有规划设定的,也有自然而成的。“自然而成”往往依靠人气和人流来提高经营效益,多数小餐饮店选址在靠近居民集聚区的城市道路两侧。由于缺乏前期规划,这种散布式选址的小餐饮店环境影响的幅面更大、反响更强、控制更难,而且这些小餐饮企业也多数因选址问题无法通过环评报告审批。
四是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构建不深。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由城管部门承担对未取得环评审批餐饮企业的违法查处工作。未办理环评的餐饮企业数量庞大,对环境污染造成影响的取证、违法行为查处和彻底取缔,城管部门孤掌难鸣,需要环保和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才能取得实效。
为此,建议:
一是开展小餐饮业专项环保宣传。做好市民特别是小餐饮业主的专项环保教育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使治理能够真正获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同时也对民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餐饮企业业主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从正反典型着手,提高治理进度,接受公众监督。增加餐饮业审批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知道在什么地方、符合何种条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可开办餐饮服务企业。
二是明确环保审批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充分体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要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环评批准文件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工商部门在核发上述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时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取得环评批准文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三是做好居民区周边的餐饮区规划。在新建小区的规划设计中要加强布点规划,按环保标准统一设计排烟道和排污管道。可以在新造楼盘的店面房中,规划部分店面作为餐饮业用房,施工时预留独立烟道,排烟口设在楼顶。对已建成的小区,有条件的要规划出餐饮服务专用区域,统一搬迁现有餐饮企业,杜绝住宅楼下从事餐饮业。另外,对未经许可出租住宅、车库等房屋用作餐饮服务的,要坚决搬迁和取缔。
四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督促环评办理。工商、环保、城管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餐饮企业环境影响的审批、监管和执法工作,引导餐饮业主积极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提高环保意识。对于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企业,在进行相关设备改造后根据要求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于无照经营或者证照不全且不符合污染排放标准的餐饮店,相关部门则应当坚决予以执法查处。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倾倒管理的建议

据市政协匡堰镇联络委员会胡光权委员反映,近年来,在中心城区周边部分区域出现了乱倒建筑垃圾现象,不仅给周围群众的生活环境带来影响,影响到城市形象,还造成了诸如堵塞道路、良田占用、河道侵占等一系列问题。
为此,建议:
一是加快我市建筑垃圾转场站建设。针对目前城区建筑垃圾中转场所较少的实际,建议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新建若干个建筑垃圾中转场站,并向社会及时公布中转场站具体位置,最大限度确保建筑垃圾进站倾倒。同时,应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管理,有效实现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二是加快我市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培育。在规范建筑单位的垃圾倾倒行为的基础上,培育一批建筑垃圾处置的专业企业,提高建筑垃圾的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三是加强执法,有效监督建筑垃圾清运全过程。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的责任追究机制。可尝试引进先进技术,对指定运输车辆加装GPS定位系统,加大运输管理。并给执法人员配备视频影音系统,强化执法证据保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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