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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慈溪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办法
2012-05-30 阅读: 12175

                                

                      (2012年3月9日政协第十届慈溪市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全国、省和宁波市政协《视察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和《中共慈溪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慈溪市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意见》精神,围绕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社会实际,深入基层和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品质之城幸福家园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市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视察组织形式主要有委员集体视察和小型专题视察。视察的选题侧重与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主题相结合,与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根据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每年委员视察工作的计划和视察题目,经政协慈溪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后,由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工作安排,也可组织本委员会成员对某项工作进行视察。须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事先提出建议,经政协慈溪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各联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组织对本地有关工作进行视察。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可按年度计划,组织小组成员开展视察。政协委员可持政协慈溪市委员会颁发的视察证进行视察。
  第八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计划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九条 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制定活动计划,视情邀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并介绍相关情况,联系新闻单位派记者随行采访报道。
  第十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市级有关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政协慈溪市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报送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各专门委员会及委员活动小组、联络委员会所形成的视察报告,需报中共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须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对在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通过提案、信息等渠道反映给市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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