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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立案、重点提案产生和督办、提案工作评选表彰的实施细则
2007-11-08 阅读: 12043
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立案、重点提案产生和督办、提案工作评选表彰的实施细则
(2005年6月10日政协慈溪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慈溪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1、收集初审。政协全会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负责做好提案的收集初审工作。对内容、格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提案者,或建议提案者重新撰写;对内容不够充实的提案,建议提案者加以补充。提案收集情况应向全体会议报告。
  2、审查立案。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政协全会期间收集的提案, 在政协全会闭幕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逐一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提出拟办意见;对政协全会闭会后的提案,在收到提案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立案,提出拟办意见。提案委员会可指派委员审查。审查委员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并确定或建议承办单位;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写明理由,交提案委员会审定。审查委员要对提案审查意见负责,并签名。
  (二)提案审查的内容
  1、提案者资格的审查:
  (1)市政协委员和在慈的全国、浙江省、宁波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提案;
  (2)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3)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4)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2、提案内容的审查:
  (1)提案内容应当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我市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2)提案须一事一案,案由明确。内容应符合事实,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可行的建议。
  3、提案格式的审查:
  (1)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书写清楚工整,尽可能用电脑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
  (2)提案者署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不予立案的范围与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6、属于学术研讨的;
  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9、指名举报的;
  10、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11、其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未予立案的,由提案委员会通过电话、信函或面谈等方式及时告知提案者,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政协委员来信或社情民意反映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四)确定或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的要求
  1、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责范围,确定由市级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或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单位承办。
  2、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二、重点提案的产生和督办

   (一)重点提案的产生
  1、重点提案须具备的条件
  (1)反映重要问题。提案内容反映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热点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
  (2)建议切实可行。提案情况清晰,分析透彻,建议具有较强可行性或前瞻性。
  (3)预期效果较好。提案经办理落实,预期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2、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推荐。政协全会结束后,提案委员会成员在对所有提案审查立案的基础上,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从各类别提案中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初选件。提案委员会对初选的重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推荐件(件数一般为提案总数的5-6%)。
  (2)初审。提案委员会推荐的重点提案,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初审。
  (3)审定。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初审的重点提案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二)重点提案的督办
  1、重点提案确定后,提案委员会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并提出办理要求。
  2、重点提案分别由市政协主席会议集体督办和主席或副主席分工督办。督办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不满意的提案进行重新办理的情况。
  3、督办重点提案采用电话或书面催办、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专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办理不力的承办单位,给予督促、指导。在充分调研协商的基础上,召开由主席或副主席、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提案者、承办单位参加的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承办单位通报办理情况,提案者提出意见建议。
  4、提案委员会要做好重点提案督办的服务工作。根据提案内容,有关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
  5、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完成后,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将情况汇总,向主席会议报告。
  6、对内容重要且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提案,要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召开由主席或副主席、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提案者、承办单位参加的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对于还未落实的提案,要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7、密切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过程和办理成果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效果。同时,对一些疑难提案要进行跟踪报道,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三、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

  (一) 评选项目
  提案工作评选表彰项目包括优秀提案、提案先进承办单位。
  (二)评选范围
  1、 优秀提案评选范围: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市政协委员和在慈的全国、浙江省、宁波市政协委员在评选时限内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
  2、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范围:承办市政协提案的市级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
  (三)评选条件
  1、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1)选题准确。提案内容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我市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提出比较好的意见和建议,在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
  (2)内容详实。提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并具有分析问题的科学性、建议措施的可行性或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付诸实施。 
  (3)成效明显。提案得到有关部门采纳,已经或将要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党政机关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2、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办理认真,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
  (2)办理提案制度健全,工作规范;
  (3)重视调查研究,注重落实,办理满意率高;
  (4)提案答复有分析、有对策,格式规范,表达准确;
  (5)办理提案的难度较大、任务较重、效果较好。
  (四)评选办法
  1、评选程序
  (1)推荐。提案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和平时掌握的提案质量及各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按照提案总数的6%比例推荐优秀提案名单,按照提案承办单位总数的17%比例推荐先进承办单位名单。
  (2)初审。提案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提案名单和先进承办单位名单,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初审。
  (3)审定。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初审后的优秀提案名单,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初审后的先进承办单位名单,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2、评选比例
  优秀提案按每年度提案立案总数的5%左右评定,先进承办单位按每年度提案承办单位总数的15%左右评定。
  (五)表彰奖励办法
  对优秀提案获得者,由市政协进行表彰奖励。对先进承办单位,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给予表彰奖励。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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