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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
2007-11-08 阅读: 12225
政协慈溪市委员会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
(2002年4月28日慈溪市政协七届二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扎实推进政协慈溪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在我市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共慈溪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市政协在中共慈溪市委(以下简称市委)的领导和政协全国、浙江省、宁波市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三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
  (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土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民主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及地方法规和政策措施在我市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
  (三)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四)发挥自身优势,协调社会各方面关系,促进相互沟通和理解,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五)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推进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大业。
  第四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论建言献策还是批评监督,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二)服从、服务于国家和全市的大局,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
  (三)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政治协商

  第五条 政治协商是指对我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第六条 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我市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等。主要有: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代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向市人代会提出的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中长期规划,关于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执行过程中的调整方案。
  (三)市委提出的重要人事安排意见。
  (四)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镇级行政区划变动方案。
  (五)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方案。
  (六)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政治协商一般以会议形式面对面协商。主要有:
  (一)定期召开政协例会。每年一次全体会议,每季度一次常务委员会议,每月一次主席会议,有计划、有准备地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二)受市委委托召开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三)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专题协商会。
  (四)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可应邀列席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第八条 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市委、市政府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二)协商的主题和方案确定以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一般在协商会议7天前提供文件和背景材料,并就提交协商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
  (三)参加协商会议的委员,要认真阅读提供的文件、材料,围绕协商主题,向本党派、团体或周围群众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充分做好协商发言准备。
  (四)专题协商会议一般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主持。由市政协领导主持的协商会议可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
  (五)对委员在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协办公室要做好收集、整理、转送和跟踪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将采纳情况及时向市政协作必要的反馈。
  (六)市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由全体会议协商;其他事项视情在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上协商;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可安排在专题协商会议上协商;有关人事事项,按照市委的安排进行协商。

第三章 民主监督

  第九条 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及地方重大方针政策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我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十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市的实施情况和有关部门执法执纪情况。
  (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事关广大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处置和解决情况。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七)委员提出的建议案、提案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办理情况。
  (八)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及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九)其它需要监督的问题。
  第十一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案或意见建议;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委员通过提案、视察、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委员约谈会、约见会反映社情民意形成的政协信息。
  (二)对政府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专项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市政协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若干热点问题举行政情交流会;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
  (三)应邀参加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督查活动。
  (四)委员受聘担任执法执纪和行风管理部门的特约监督员。座谈、专题调研、专项视察活动。要加强与当地镇(街道)党政机关的密刀联系,积极献计出力;要为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准备必巨的材料;要做好委员提案工作,加强与委员的联系,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关络委员会主任可应邀列席所在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会议。
  (五)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送达有关单位一定时间后的跟踪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协主席会议提出年度民主监督的总体按排,并确定民主监督专项活动的主题。
  (二) 民主监督的有关主题、方案确定,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第一、第二办公室要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有关部门在提供材料,通报情况,并在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时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 在实施民主评议、政情交流、重点提案督办等活动时,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与委员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
  (四) 委员受聘担任特约监督员,根据有关单位要求和委员个人条件,经市政协办公室提名,由市政协推荐。
  (五) 对委员在民主监督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形成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一般送交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通过其他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一般送交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第一、第二办公室要组织委员有选择地对反馈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第四章 参政议政

  第十三条 参政议政是指围绕全市全局工作,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及对外交流活动,对具有突出影响的重要事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讨论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其内容和形式主要是:
  (一) 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关注、政协有条件研究的重要问题,采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或专题协商会议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 选择事关我市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采用重点课题调研和重点研讨会的形式,积极建言献策。
  (三) 通过适合政协自身特点的活动形式及参与市委、市政府邀请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
  (四) 开展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流活动,协助政府做一些牵线搭桥、招商引资及科技、教育、文化交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参政议政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 市政协主席会议提出年度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确定常务委员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的主题和重点调研课题、重点研讨课题,提交全体会议审定。
  (二) 在常务委员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前,各专门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要围绕会议的主题,组织委员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专题发言材料,认真做好协商准备工作;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或专题协商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第一、第二办公室根据会议主题,将委员的发言提炼整理为建议案或意见建议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采纳和落实情况汇总后及时向市政协反馈,市政协办公室将反馈意见及时向有关常务委员或委员通报。
  (三) 重点调研课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要工作,一般每年选择若干个课题。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委员中的专家,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进行调研、咨询、论证、研讨,形成调研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对调研重要成果,要呼吁有关部门努力促成。
  (四) 重点研讨课题,除了邀请市级有部门的领导、专家参与外,还可邀请国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履行职能、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协全体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经常组织委员进行学习座谈、专题调研和专项视察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全体会议、常委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准备必要的材料;做好委员提案工作,加强与委员的联系,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加强同党政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互相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就有关问题组织对口协商。专门委员会主任可应邀列席所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市政协各联络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本地区委员履行职能、开展经常性活动的有效组织形式。联络委员会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经常组织委员开展学习座谈、专题调研、专项视察活动。要加强与当地镇(街道)党政机关的密切联系,积极献计出力;要为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准备必要的材料;要做好委员提案工作,加强与委员的联系,积极反映社情民意。联络委员会主任可应邀列席所在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会议。
  第十八条 提案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情况,我市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拟定提案承办单位。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提案委员会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经主会议确定向重点提案,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副主席分别督办。要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政协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做好信息工作,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市政协要加强同委员、市政协各参加单位的联系,运用会议、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利用提案、发言、调研视察报告、来信来访等材料,广辟信息来源,努力提高信息质量。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市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互相联系和情况交流。市政协领导每半年与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举行一次碰头会议。市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要积极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有关成员参加,有些活动还可以联合举行。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政协自身优势,积极做好团结联谊工作。要广征博采,认真搜集、整理、编纂、出版各种文史资料,要以书画为友,开展市内外的书画艺术交流;要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家政协委员联谊活动,继续办好文化技术学校,发挥历届老委员的作用,加强与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努力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多作贡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市级各新闻单位应予充分报道。
  第二十三条 切实维护委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调查、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是履行委员职责的公务性活动,委员所在单位应视同本职工作,支持他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保证活动时间。委员可依据政协章程规定在各种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的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对于委员的举报和提出的批评意见,有关部门领导要认真处理,及时答复,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可约见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反映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协要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扩大知情范围,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委员要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基本理论,学习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现代管理等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参政能力,更好地发挥在政协组织中的主体作用;要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要对本界别和周围群众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多做解疑释惑、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要积极参加政协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学习、视察、考察、调研活动,每年都要提供有质量的信息、建议或提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协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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