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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画院章程
2009-12-22 阅读: 1232

(2003年4月20日 慈溪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画院原名为三北书画院,现更名为慈溪画院。
  第二条 慈溪画院是在政协慈溪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从事书画艺术创作研究和进行书画联谊的艺术团体。
  第三条 慈溪画院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党的文艺工作方针,团结本市和海内外有影响的书画家及本市的书画艺术爱好者,开展书画艺术研究、创作和联谊活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化大市建设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服务。
  第四条 本画院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画院地址设在峙山文化区内。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院务会议及工作职责:
  (一) 画院日常工作由院务会议领导。院务会议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及秘书长等组成。日常事务由常务副院长和秘书长具体负责。院务会议人选由市政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决定委任。院长和常务副院长由市政协领导成员兼任。每届任期与市政协任期相同。
  (二) 画院实行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常务副院长主持的院务会议制度。院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三) 院务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1、 拟定画院中长期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
  2、 制订并督促落实画院内部管理制度;
  3、 决定画师的聘任和解聘;
  4、 组织召开一年一次的全体画师会议,并报告工作情况;
  5、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艺术委员会及工作职责:
  (一) 画院设立艺术委员会。艺术委员会在院务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 艺术委员会组成人选,由院务会议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委任。任期与画院院务会议相同。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三) 艺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 协助院务会议研究制订画院中长期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作品参展和作品评审、评奖;
  3、 对画院画师的书画创作进行艺术指导;
  4、 经院务会议同意组织画师开展采风活动和其他培训事项。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务会议研究,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同意,聘请有关领导、市内外有影响的书画家、文艺理论家和热心于书画艺术的企业家担任画院名誉院长或顾问,实行一届一聘。

第二章 画师

  第九条 画师吸收:
  (一) 凡加入慈溪画院的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 拥护、遵守慈溪画院章程,志愿加入慈溪画院,并积极参加画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3、 具有较高的书画艺术专长,在本市书画艺术界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凡省级以上的书画专业协会会员,原则上优先吸收为画院画师。
  (二) 新吸收画师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求市美协、书协等有关方面意见后,由艺术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画师实行聘任制,实行一届一聘。对聘任的画师建立个人相关艺术档案。
  (三) 为加大激励力度,待条件具备时,推行画院画师等级制。
  第十条 画师权利:
  (一) 参加画院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
  (二) 受画院委托,参加其他书画团体或外地组织的有关书画创作和展出活动;
  (三) 对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监督院务会议和艺术委员会的工作;
  (五) 对院务会议作出的事关本人的处理决定进行解释并要求复议;
  (六) 有辞聘自由。
  第十一条 画师义务:
  (一) 自觉遵守画院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积极参加画院的各项活动;
  (三) 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画院分配的任务,每位画师每年须向画院提供一幅以上代表自己当时水平的书画作品,为画院发展作出贡献。
每十二条 画师解聘:
  (一)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画师均作解聘处理:
  1、 一年中无故不参加画院活动累计三次以上;
  2、 不履行规定上交书画作品的义务;
  3、 违法违纪违章,严重弄虚作假,损害画院声誉。
  (二)画师解聘由艺术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告知其本人。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三条 画院的主要任务:
  (一) 定期组织画院画师及聘任的名誉院长、顾问开展书画创作和展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二次,其中每年杨梅节期间举行画院画师作品年展;
  (二) 加强对画师的业务培训,不定期举办学术研讨、艺术讲座、观摩采风等活动,鼓励画师积极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的书画艺术活动,不断提高画师的艺术水准;
  (三) 鼓励画师积极参加社会文化活动,宣传普及书画知识,为繁荣书画创作作出贡献;
  (四) 积极发展与市内外书画创作团体和书画界作者的联谊关系,不断加强与海内外书画界的艺术交流;
  (五) 协助、配合市文联所属书画专业协会及其他书画团体举行有关活动;
  (六) 收藏有代表性的书画作品,丰富画院书画艺术品库藏,提高画院品位;
  (七) 探索书画创作市场、产业化路子,努力实现以院养院,积极发展政协画院事业。

第四章 资产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 画院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社会赞助、有偿服务三部分组成,实行专款专用。
  (二) 画院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由院务会议讨论制定。日常经费使用,严格按计划执行,按规定报批。
  (三) 画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作品管理:
  (一) 画院依法收藏市内外有关人士捐赠和画院画师上交的书画作品。
  (二) 画院收藏的所有书画作品,均应履行相关手续,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三) 画院收藏的书画作品,因联谊需要用于赠送的,画院画师的作品须由常务副院长和秘书长批准同意。画院收藏的书画作品,因工作需要,用于出借或展出等活动,须由秘书长批准同意。凡所有赠送或出借画院藏品均要办好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资产管理:
  画院的其他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接受市政协、市财政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画院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查同意和市社团管理部门审核认可,交画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本章程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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